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6-02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3 19:25:16作者:李天揚老師
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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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犬只登記電子檔案,記載下列內容:
(一)養犬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種、出生時間、主要體貌特征和照片;
(三)《養犬登記證》號碼、發放時間,以及《養犬登記證》、犬只身份標識的換發、補發等情況;
(四)養犬登記續期、變更、注銷等情況;
(五)犬只免疫情況;
(六)犬只管理服務費的繳納情況;
(七)其他相關內容。
第二十八條 《養犬登記證》有效期為1年。養犬人應當在養犬登記期限屆滿前30日內到公安派出所申請年檢。逾期未年檢的,注銷《養犬登記證》。
第二十九條 養犬人的姓名、住址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飼養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登記。
養犬人遺失《養犬登記證》或犬只標識牌的,應當自遺失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申請補辦。
第三十條 犬只死亡或者失蹤的,養犬人應當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蹤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未辦理注銷手續的,不得再次養犬。
養犬人因故確需放棄所飼養犬只且無法自行安置的,應將犬只送交犬只收容處置場所,并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十一條 養犬人應當每年繳納犬只管理服務費。犬只管理服務費用于犬只管理工作,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條 養犬人應當對犬只拴養或者圈養,妥善管理犬只。
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時,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養犬人不得虐待或者遺棄犬只。
第三十三條 養犬人攜犬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犬只裝入犬籠、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犬繩牽領;
(二)為犬只佩戴標識牌;
(三)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及其他行人;
(四)對犬只糞便即時清除;
(五)及時制止犬吠和犬只攻擊行人的行為;
(六)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征得駕駛員的同意。
第三十四條 下列區域禁止攜犬只進入:
(一)機關辦公區、醫院、學校、幼兒園;
(二)影劇院、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少年宮、體育場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