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5-27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3 19:19:20作者:王華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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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有興奮、狂暴、流涎、具有明顯攻擊性等疑似狂犬病癥狀的犬只應當及時進行捕殺,并及時報告當地獸醫部門。
第十八條 飼養犬只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犬進入機關、醫院、學校、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影劇院、商場以及設有犬只禁入標識的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
(二)不得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將犬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戴嘴套;
(三)重點管理區域內攜犬出戶的,犬只必須掛犬牌、束犬鏈,犬鏈長度不得超過1米,并由成年人牽領;
(四)飼養烈性犬、攻擊性犬的,必須在住所外顯著位置張貼警示標牌;攜烈性犬、攻擊性犬出戶的,除遵守本條相關規定外,還應當將犬只裝入犬籠或者為犬只戴嘴套;
(五)不得虐待、遺棄飼養犬只;犬只死亡的,養犬人不得隨意丟棄,應當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
(六)犬只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養犬人應當立即清除;
(七)飼養犬只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攻擊他人;犬吠影響他人休息的,養犬人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八)犬只給他人造成傷害的,養犬人應立即將傷者送醫療衛生機構診治,依法承擔疾病預防和醫療費用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犬只經營規范
第十九條 以營利為目的、在固定場所從事犬只養殖、交易等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并自工商登記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公安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建立健全病例檔案制度和診療制度。嚴禁為養犬人開具虛假免疫證明。
第二十一條 從事犬只養殖、交易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場所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疫條件;
(二)養殖、交易場所不得設在住宅小區、商住樓以及其他人口密集區域;
(三)記載養殖、交易犬只的品種、數量和流向,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公安部門備案;
(四)除免疫、診療、配種和交易外,不得將所養犬只帶出飼養場所;
(五)發現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當地獸醫部門報告,并監護好現場,不得轉移、出售和屠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