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6-03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2 22:45:27作者:王華老師
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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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可以在重點管理區內規定禁止遛犬的區域和時間,并設立標識;在重大節日或者舉辦重大活動期間可以規定臨時禁止遛犬的區域和時間,并設立標識。
第二十三條 公安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依法實施養犬登記,對養犬人遵守登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受理有關養犬的投訴,及時調處治安糾紛,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養犬行為。
第二十四條 獸醫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依法對犬只的免疫、診療服務、傳染病預防監控進行監督管理,督促養犬人對所養犬只進行免疫、防疫消毒和無害化處理;
(二)對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及時進行采樣診斷;
(三)向社會公布烈性犬、攻擊性犬只種類;
(四)協助當地政府確定狂犬病疫點疫區和疫情撲滅。
第二十五條 工商部門應當依法為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辦理工商注冊登記,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
第二十六條 衛生部門應當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狂犬病患者診治和狂犬病疫情的監測、報告、調查處理工作,開展預防狂犬病衛生知識宣傳,制定對被犬只咬傷人員的及時、無條件救助制度。
第二十七條 市政部門應當做好對街巷占道銷售犬只等影響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查處工作,及時清理或者督促養犬人清理犬只排泄物。
第二十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住宅區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村(居)民會議、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就文明養犬、準養犬種、飼養犬只數量、愛護清潔衛生、遛犬區域和時間等事項依法制訂養犬自律公約,并監督實施。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養犬行為進行批評、勸阻,并可向相關部門舉報、投訴。相關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并及時處理舉報、投訴事項。
第三十條 對正在傷人的犬只,任何人可就地捕滅。
經公安部門依法確認有一次傷人記錄的犬只,不得再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養犬人應在15日內到公安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有條件的養犬人,可以為所養犬只辦理犬只相關責任保險。
第三十一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民間組織、志愿者救助流浪犬只,建立犬只收容留檢場所,確定捕捉流浪犬只的機構,公布其聯系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