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6-03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3 11:43:07作者:才子老師
2026-05-29
2026-05-29
2026-05-29
2026-05-29
2026-05-29
第十條 個人申請養犬符合條件的,重點限養區內每戶限養一只;一般限養區內每戶養犬不得超過兩只。
第十一條 重點限養區內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單位飼養或者一般限養區內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必須實行拴養或者圈養。
烈性犬、大型犬名錄由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本市實行養犬登記和年檢制度。
申請養犬的個人、單位應當到所在地區、縣公安機關辦理養犬登記手續。未經登記,不得養犬。
養犬登記證每年檢驗一次。
第十三條 申請養犬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個人申請養犬登記的:
(一)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暫住本市的合法證件;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的居所。
單位因工作需要申請養犬登記的:
(一)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二)有犬籠、犬舍、圍墻等防護設施;
(三)有專職管養犬只的人員;
(四)有健全的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申請養犬登記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個人申請養犬登記:
(一)養犬人身份證件;
(二)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具有固定居所的證明;
(三)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犬只的檢疫免疫證明。
單位申請養犬登記:
(一)書面申請材料;
(二)單位主體資格證明;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
(四)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犬只的檢疫免疫證明;
(五)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養犬登記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登記,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并為犬只植入電子標識;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經登記所養的犬只,因搬遷、出售、贈與等原因發生變更的,養犬、購犬和受贈的個人、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犬只死亡或者失蹤的,養犬人、養犬單位應當持《養犬登記證》到公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 《養犬登記證》、犬牌損毀或者遺失的,養犬人應當到辦證機構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