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濟寧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定
2026-06-03 11:35
更新時間:2026-06-04 16:37:51作者:才子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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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戶口遷移實行核準制度。對符合條件的人員由本人向實際居住地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按照準入條件提供相應的證件、證明材料以及辦遷人的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等,經派出所審核后報市(分)局核準,需簽發《準予遷入證明》的,派出所憑證辦理,不需要《準予遷入證明》的,憑市(分)局簽章辦理。
第十五條派出所對申請戶口遷移堅持隨到隨受理,對申辦材料符合規定要求的,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上報工作;對材料不全的,應當場告知補辦手續;對不符合規定的,要做好解釋工作。分局自接受材料起五個工作日內核準辦理準遷手續。派出所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將準遷手續發送至申請人。
第十六條辦理遷入農村的戶口,仍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細則由市局治安支隊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細則從發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市局《關于進一步放寬泰州市區戶口遷移準入條件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