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濟寧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定
2026-06-01 11:35
更新時間:2026-06-04 04:27:11作者:才子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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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合法成套住房登記一戶,共有產權房屋申請落戶,需經全體產權人協商一致;非住宅用房、違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記常住戶口。隨遷子女限指未婚子女,父母一方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申辦手續: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身份證,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或者稅務(財政)部門監制的完稅發票及購房合同,親屬關系證明。
第四條在泰州連續工作2年以上,并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準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父母落戶。
適用前款規定的,隨遷子女限指未婚子女,父母一方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申辦手續: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身份證,用工合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居住證,親屬關系證明。
第五條人社部門調動的干部職工和按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引進的各類人才準予落戶。
適用前款規定的,配偶以及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一方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可以隨遷。
申辦手續: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身份證,人社部門《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親屬關系證明。
第六條經軍轉安置部門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民政部門安置的退役軍人和接受的軍隊離(退)休人員、退休士官和無軍籍職工準予落戶。
適用前款規定的,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一方應達到退休年齡)可以隨遷。
申辦手續: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身份證,軍轉或民政部門的安置手續
第七條經師、旅級以上政治部門批準的駐泰部隊干部、士官隨軍家屬準予落戶。
適用前款規定的,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一方應達到退休年齡)可以隨遷。
申辦手續: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
第八條符合下列投靠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合法穩定住所,在泰實際生活和工作的,經被投靠人和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人同意,準予投靠落戶:
(一)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包括女婿和兒媳)的;
(三)投靠配偶的;
(四)父母雙亡的子女與祖父母、外祖父母互相投靠的;
(五)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其父母投靠另一方或另一方投靠現役軍人父母的;
(六)夫妻均為現役軍人,其父母投靠軍人的子女的;
(七)未成年子女投靠軍隊女士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