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濟寧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定
2026-05-31 11:35
更新時間:2026-06-03 17:03:57作者:才子老師
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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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前款第三項規定的,被投靠人無合法穩定住所,其父母或者子女在投靠地應當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符合前款第二、六項規定的,父母一方年齡應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符合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限指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只能投靠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符合前款第五項規定的,非現役軍人投靠現役軍人父母的,未婚子女可以隨遷。
除第七項外,被投靠人應當擁有本市籍家庭戶口。
申辦手續: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死亡證明、現役證明、親屬關系證明。
第九條 原籍本市的離(退)休人員,在泰州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準予本人、配偶落戶。
適用前款規定的,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可以隨遷。
申辦手續: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
第十條大中專、技職院校的畢業生(包括退學和肄業),入學前是本市戶口的,準予落戶。
學生在校期間,可辦理一次戶口從原籍遷入學生集體戶,也可申請將戶口從學生集體戶遷回原籍或遷入本人合法穩定住所。配偶以及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可以隨遷。
申辦手續: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身份證、畢業證書或者入學通知書、戶口遷移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親屬關系證明。
第十一條體育部門批準引進的運動員準予落戶。
申辦手續: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身份證,體育部門人才引進證明。
第十二條獲設區市以上人民政府、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流動人口工作領導小組表彰的優秀農民工,以及認定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準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父母落戶。
遷入合法穩定住所的,還應當提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遷入單位集體戶的,還應當提供集體戶管理單位同意遷入證明。隨遷子女限指未婚子女,父母一方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申辦手續: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身份證,獲獎證明、榮譽稱號證明及相關發明創造、專利證書、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落戶證明,親屬關系證明。
第十三條合法穩定住所具體包括購買、自建、繼承、受贈的產權住房和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在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租賃房屋。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包括合法穩定住所不動產權證書、所有權證,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農村地區宅基地證、房屋建設許可證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不能反映出房屋用途的,申請辦理戶口登記時還應當提供房屋土地使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