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5-27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2 13:32:43作者:才子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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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業主在業主大會上的投票權,實行一人一票,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但在首次業主大會上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或者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一)交付的房屋專有部分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 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數達到總套數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滿兩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數達到總套數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物業服務企業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內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前90天。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只能設立一個業主大會。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條件具備之日起30日內,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報告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設立業主大會。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建設單位未及時書面報告申請設立業主大會的,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專有部分百分之十以上的業主可以聯名向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設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保障性住房物業可根據其房屋所有權權屬成立業主大會或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相關部門、物業使用人、居民(村民)委員會成立管理委員會,履行業主大會相關職責。
第二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報告之日起15日內會同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民(村民)委員會組成,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得少于總人數的三分之二。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書面公告。
籌備組中業主代表的產生,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民(村民)委員會組織業主推薦。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
第二十三條 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內容和形式;
(二)擬定管理規約草案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三)確認業主身份、業主投票權數和業主專有部分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