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6-01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3 08:12:44作者:才子老師
202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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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的申請,以土地使用權證確定的用地范圍為基礎,并考慮建筑物規模、共用設施設備的管理與維護和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定物業管理區域。影響消防、避險、燃氣、電梯以及其他具有共有功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不得分割劃分。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區域檔案。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或者現房銷售前,應當持房地產開發項目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等資料,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按本條例第八條規定進行劃分。
建設單位應當將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以書面說明和圖紙形式在房屋銷售現場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十條 已經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業,確需要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向物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業主、居民(村民)委員會的意見,經相應區域內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后進行劃分,并在相應區域內公告。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各類物業配套建筑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規范同時規劃設計、同時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配套建筑的用途。
第十二條 新建住宅物業時建設單位應當設計配置具備水、電、通風、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條件的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
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物業服務用房按照房屋建筑總面積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在許可證及其附圖上載明配套建設的物業服務用房的建筑面積。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房屋預售許可證和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注明物業服務用房室號。
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屬全體業主共有,分別交由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無償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轉讓、抵押。
第十三條 新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應當按照國家、行業、地方標準配置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庫(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