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6-02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2 21:37:56作者:李天揚老師
202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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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養犬實行許可證和年檢制度。未經許可和年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第十條 養犬人應當在取得犬之日起十五日內,攜犬到畜牧獸醫行政部門授權的寵物診療單位對犬進行健康檢查,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寵物健康免疫證。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將犬的免疫有效期和再次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時間告知養犬人。
寵物健康免疫證由畜牧獸醫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十一條 養犬人應當在取得寵物健康免疫證后,攜帶相關材料到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領養犬許可證。公安派出所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對符合養犬規定的,發給養犬許可證和犬牌。飼養幼犬的,應當在犬齡滿三個月時的三十日內申請辦理養犬許可證。
養犬許可證、犬牌等犬身份標識由市公安機關統一印制或者設置。
第十二條 養犬許可證每年年檢一次,養犬人在年檢時應當出示有效的養犬許可證和寵物健康免疫證。
養犬許可證的年檢時間、地點及要求,由公安機關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養犬實行收取管理費制度。收費的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第十四條 市公安機關設立的犬留置所,負責收留棄養犬、無主犬以及被沒收的犬。
除被沒收的犬外,犬自收留之日起十日內可以被認領。超過十日無人認領的,可以由有飼養條件的人領養。無人領養的,可以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犬死亡或者失蹤的,養犬人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注銷手續。養犬人因故確需放棄所飼養犬的,應當及時將犬送交犬留置所,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養犬人將犬轉讓給他人的,受讓人應當自轉讓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養犬人丟失養犬許可證的,應當自丟失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原許可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六條 養犬人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除盲人攜帶導盲犬外,不得攜犬進入幼兒園、學校、醫院、少年兒童活動場所、公園、廣場、紀念性場所、飯店、商店、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游樂場、航空港、候車室等公共場所。
(二)不得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
(三)依照公約或者規約可以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主動避讓他人,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防止驚擾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