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6-01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3 22:34:42作者:三水老師
202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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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在嚴格管理區內養犬應當繳納養犬管理費。
養犬管理費的征收標準為每只犬第一年五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三百元。
盲人飼養導盲犬只、肢體重殘人士飼養扶助犬只的,免繳養犬管理費;飼養絕育犬只的,從犬只絕育的下年起免繳兩年養犬管理費。
養犬管理費由區、縣級市公安機關在辦理登記或者登記續期時征收,上繳市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養犬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相關服務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九條 《養犬登記證》登記的養犬人因出國定居、死亡等原因需要變更為家庭其他成員,或者養犬人居所發生變更的,養犬人應當自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養犬登記證》以及相關證明材料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養犬登記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養犬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養犬登記注銷手續:
(一)已經登記的犬只死亡的;
(二)養犬人放棄飼養已經登記的犬只,將犬只按照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自行妥善處置或者送到犬只留驗場所的。
第二十一條 犬只免疫證明由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制,《養犬登記證》、犬牌、犬只的電子身份標識由市公安機關統一印制或者設置。
禁止偽造、變造或者買賣犬只免疫證明、《養犬登記證》、犬牌和犬只電子身份標識。禁止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犬只免疫證明、《養犬登記證》、犬牌和犬只電子身份標識。
《養犬登記證》、犬牌、犬只的電子身份標識損毀或者遺失的,養犬人應當自損毀或者遺失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換發、補發或者補植。
第二十二條 區、縣級市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犬只登記電子檔案,記載下列事項:
(一)養犬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種、出生時間、主要體貌特征和照片;
(三)《養犬登記證》號碼、發放時間,以及《養犬登記證》、犬牌、犬只的電子身份標識的換發、補發、補植等情況;
(四)登記續期、變更、注銷等情況;
(五)犬只免疫證明號碼和犬只狂犬病免疫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