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6-02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3 02:49:24作者:才子老師
202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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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無人領養的棄養犬只和無主犬只,犬只留驗場所可以以適當方式進行處理;對其中繼續留養的犬只,犬只留驗場所應當進行傳染病檢驗、免疫和必要的治療。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拋棄犬只尸體,不得設置墳墓埋葬犬只尸體。
單位和個人不能自行妥善處理犬只尸體的,應當及時將犬只尸體送衛生處理單位作無害化處理;衛生處理單位處理犬只尸體不得收費,并應當出具相關處理證明。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其他嚴重人畜共患傳染性疫病的,應當及時通知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處理。
第三十二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未到公安機關辦理養犬登記違法養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廣東省犬類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處以200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廣東省犬類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犬只予以捕殺。
第三十四條 未到公安機關辦理養犬登記違法養犬并造成咬傷他人或者導致人群中發生狂犬病的,由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罰款;屬單位違法養犬的,除上述處罰外,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 《廣東省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
(一)對犬只的糞便未即時清理的;
(二)隨意拋棄犬只尸體的。
第三十六條 犬主攜犬進入公園、商場、市場等公共場所導致驚嚇、傷害他人身體,擾亂公共秩序等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養犬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