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5-28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3 13:52:09作者:才子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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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只宰殺或死亡,養犬人應在15日內到居住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養犬登記注銷手續,并及時向發證機關繳銷養犬證、牌。
第十三條 市區內禁止飼養、銷售、繁殖烈性犬和大型犬。
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種類和標準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參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犬只出生滿3個月的,養犬人應當將犬只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其授權的動物診療機構進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證明。
第十五條 犬只免疫有效期屆滿前30日,養犬人應當送犬只進行續期免疫。
第十六條 市區內個人養犬的,每戶限養1只。
準養母犬繁殖幼犬的,養犬人應當在幼犬出生3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超過前款規定數量的犬只。
第十七條 養犬人應當妥善管理和飼養犬只,不得因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產生活、影響公共秩序與安全或者破壞市容環境衛生,不得虐待或者遺棄犬只。
第十八條 下列區域,除專門為犬只提供服務或者開設專門的犬只服務區域外,禁止攜帶犬只進入:
(一)黨和國家機關、醫院、學校和幼兒園;
(二)少年宮等少年兒童活動場所;
(三)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影劇院和體育場館;
(四)餐廳和食品商店;
(五)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車室、候機室、候船室;
(六)風景名勝區、歷史名園、名勝古跡園、紀念性公園和動物園;
(七)人民群眾集中的商場和街道。
盲人、肢體重殘人士可以分別攜帶導盲犬只、扶助犬只進入前款所列區域。
第十九條 除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犬只禁入區域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決定其經營或者管理的場所禁止攜帶犬只進入。決定禁止攜帶犬只進入的,應當以設置犬只禁入標志等方式予以明示。
第二十條 下列犬只,應當實行圈養,除免疫、登記、診療外,不得攜帶外出:
(一)單位飼養的犬只;
(二)未經免疫的犬只;
(三)未經登記的犬只;
(四)3年內有傷人行為記錄的犬只。
前款規定的犬只因免疫、登記、診療攜帶外出的,應當裝入犬籠。
第二十一條 市政園林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其管理的公園內開設犬只活動公共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