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6-01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4 19:36:16作者:李一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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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傷害職工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五)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并在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時限內提交證據,逾期不舉證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九條 在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工傷認定后,工傷職工自受傷害之日起1年以內,發現原工傷認定部位(或診斷)之外另有傷情(合并癥或后遺癥除外)的,按工傷認定的程序辦理。確認新發現傷情為當次工傷導致的,給予作出增補工傷傷情的認定,并按規定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醫療(康復)的,應當按以下規定進行工傷醫療(康復)期確認:
(一)工傷職工只需門診醫療的,自受傷害之日起1年以內,不需辦理工傷醫療(康復)期確認,憑《工傷認定決定書》享受相應的門診醫療待遇。
(二)工傷職工需住院醫療(康復)的,在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后,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以下簡稱市勞鑒機構)申請工傷住院醫療(康復)期確認,明確享受工傷住院醫療(康復)待遇的部位和期限等事項。
(三)工傷職工自受傷害之日起滿1年后仍需門診醫療(康復)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市勞鑒機構申請辦理工傷門診醫療(康復)期確認;工傷職工住院醫療(康復)期終結后仍需住院醫療(康復)的,應當辦理再次工傷住院醫療(康復)期確認。每次確認后延長的工傷門診醫療(康復)期和工傷住院醫療(康復)期不得超過2個月。
(四)對塵肺、癲癇、慢性骨髓炎等特殊傷(病)種的工傷職工,市勞鑒機構可酌情適當延長工傷住院醫療(康復)期或門診醫療(康復)期,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五)工傷職工經市勞鑒機構確認屬于舊傷復發的,按以上工傷醫療(康復)期規定處理。
(六)工傷職工在享受工傷醫療(康復)待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憑醫療機構的醫療(康復)證明,安排工傷職工住院假日或門診就醫假日(或假時),并給予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