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30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3 02:22:06作者:李一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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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健全和完善我市工傷保險制度,保障工傷職工依法享受工傷醫療的權益,規范工傷保險醫療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
(一)轄區內參加了工傷保險,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并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職工。
(二)工傷醫療期滿后,未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終止工傷保險關系,舊傷復發需后續治療的工傷職工。
(三)已按政策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

第三條 工傷職工從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繳費的次月起,享受法律規定的工傷醫療待遇。
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的,從欠繳次月起,其工傷職工的工傷醫療費由用人單位支付。按規定補繳工傷保險費的,從補繳的次月起,其工傷職工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欠繳前已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工傷職工,欠繳期間所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由工傷保險基金與用人單位各承擔50%。欠繳期間新發生工傷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四條 參保單位職工因事故傷害、患職業病或老工傷人員舊傷復發需治療的必須到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治療并按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參保單位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受到事故傷害的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并在事故發生24小時之內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同時辦理就醫審批手續。確因傷情危重,可先就近搶救治療,待傷情穩定后轉協議醫療機構,用人單位必須在三個工作日內補辦審批手續。
(二)工傷職工舊傷復發需要治療的,由協議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用人單位簽署意見(納入管理的改制企業老工傷由留守處或辦事處簽署意見),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后到協議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協議醫療機構對工傷職工住院指征難以把握和有爭議的,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