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6-03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3 07:00:03作者:李一老師
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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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工傷保險制度,增強工傷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提高工傷保險的社會保障功能,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安全生產,維護社會和諧。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不屬于財政撥款支持范圍或沒有經常性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除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社會團體以外的其他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及其職工,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應參保的職工或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登記實行參保職工實名制,每年度審核一次,用人單位應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第三條 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實行“三統一”,即統一籌集、統一使用、統一管理。
第四條 工傷保險業務經辦流程和管理制度實行“六統一”,即統一參保范圍和對象、統一繳費基數和費率標準、統一基金財務賬戶管理、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統一待遇支付標準、統一業務流程和業務信息系統。
第二章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
第五條 繳費基數。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實行一年一定,每年1至12月為一個繳費年度,繳費單位應當在每月5日前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繳費基數按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核定,參保職工的本人工資低于上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核定;高于上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上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