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30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3 07:16:57作者:李一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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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一、二、三類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分別按上年度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1?0%、1?5%的比例征集。各行業的基準繳費費率按《廣州市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表》(附件1)執行。
第五條 實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和獎勵率制度。根據用人單位安全生產、工傷預防狀況和工傷事故發生率以及用人單位對應行業繳費費率,確定用人單位的浮動費率和獎勵率,并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社保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等因素,每年7月進行一次浮動費率和獎勵率調整。浮動費率和獎勵率按用人單位上年度基金收支率確定檔次。用人單位上年度基金收支率為用人單位上年度領取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總額占該用人單位上年度所繳納工傷保險費總額的比例。具體標準按《廣州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和獎勵率表》(附件2)執行。原基準繳費費率為0?5%的用人單位,不實行浮動費率。
第六條 工傷保險獎勵費在按規定提取的工傷預防費項目中列支。主要用于獎勵安全生產、工傷預防工作效果好的參保單位,以及按有關規定開展工傷預防的相關項目。獎勵費用在工傷預防費的“安全生產獎勵費”項目中列支,具體標準按《廣州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和獎勵率表》(附件2)執行。對參保單位的獎勵費不得超過當年可提取的工傷預防費總額的35%。用于開展實施工傷預防相關項目的費用不得超過當年可提取的工傷預防費總額的35%,并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籌使用。參保單位當年度實際工傷保險獎勵費在200元以下(含200元)的暫不計發,留待跨年度調劑使用。
第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用人單位應當通知所在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勞動合同或者存在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三)首次病歷及治療期間的全部有效的醫療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