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6-02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3 08:31:42作者:李一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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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人社部令第21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統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為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工勤人員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并繳納工傷保險費。
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市工傷保險工作,指導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開展工傷保險工作,并對其執行有關政策、法規、標準和服務質量等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各自轄區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按屬地管理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辦理工傷認定業務,并負責處理工傷認定的信訪、投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檔案資料管理等相關工作。
本市跨行政區工傷案件的受理,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受傷害職工已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的,由參保地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受理。
(二)受傷害職工未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注冊地在本市的,由用人單位注冊地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受(辦)理;用人單位注冊地不在本市的,由其生產經營地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