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湖北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及優惠政策
2026-06-02 11:10
更新時間:2026-06-02 11:42:21作者:王新老師
202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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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土地、房屋性質不同,一為無形資產,一為固定資產,應分開進行核算。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18條規定,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并根據用途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17條規定,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應攤銷金額應當在使用壽命內系統合理攤銷。
企業攤銷無形資產一土地,應當自土地可供使用時起,至不再作為無形資產確認時止。如企業取得土地時未進行攤銷,可以按規定進行追溯調整,但不能在建筑物投入使用當年補提。
6、在股權轉讓后續審核中,稅務機關發現企業存在低價轉讓股權行為,轉讓方按稅務機關確定的評估價格調整補稅后,受讓方能否按照調整補稅的金額重新確認計稅基礎?
答: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不得隨意調整企業資產初始成本計稅基礎。如受讓企業提供交易行為變更的相關證據,并支付了調整的價款,受讓企業可以相應調整其計稅成本。
7、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由于其單筆擔保金額較小,是否可以比照電信企業的壞賬損失,對其擔保損失做批量資產損失處理?
答:擔保公司代償損失與電信壞賬損失不同,涉及銀行貸款代償擔保,不能實行批量損失處理。
8、企業互保、聯保損失能否在稅前扣除?
答:企業互保、聯保如與本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相關,則擔保企業為被擔保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因承擔擔保連帶責任所發生的損失,在被擔保企業為擔保企業所提供的貸款擔保總額之內(含)的部分,符合總局《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可以在稅前扣除,超過被擔保企業所提供的貸款擔保總額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9、企業內部違章建筑物被拆除后能否作為資產損失在稅前扣除?
答:企業會計核算上已作為“在建工程”或“固定資產”處理的,可依據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相關規定處理。
10、某房地產企業建造一商務大樓后,新成立了一家物業公司,該公司擁有商務大樓的管理權。在出售商務大樓的大部分商鋪后,現應政府要求做亮化工程,請問這部分費用可否在稅前一次性扣除?
答:可以按照裝修費用進行處理。
11、電子商務在交易發生過程中,因產品質量原因降價處理以及在交易過程中被買家投訴進行補償等情況,賣家均以現金匯款方式通過支付寶平臺轉賬到買家賬戶,無法提供費用單據,但每筆返利或折價補償都有相對應的詳細支付清單。企業可否依據支付寶賬戶付款清單,作為稅前扣除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