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湖北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及優惠政策
2026-05-27 11:10
更新時間:2026-06-03 08:06:36作者:王華老師
2026-05-30
2026-05-30
2026-05-30
2026-05-30
2026-05-30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25〕76號,以下簡稱《通知》),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財政部、稅務總局出臺了一系列支持科技創新、助力創新創業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如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范圍、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擴大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等。這些減稅舉措,降低了企業創業創新成本,調動了企業加大科技投入的積極性,激發了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對提升我國創新能力和創新效率起到了積極作用。為更好地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2026年06月0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將這兩類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為此,財政部、稅務總局2026年06月03日印發《通知》,明確了延長這兩類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政策。為了確保上述優惠政策有效落實,稅務總局發布《公告》,就相關政策具體執行口徑、征管操作事項進行明確,以利于稅務機關準確把握執行和納稅人正確理解享受。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明確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年虧損結轉彌補年限
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相關資格在不同的納稅年度會發生變化,《公告》第一條第一款明確,《通知》所稱當年具備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是指當年具備資格的企業,其前5個年度無論是否具備資格,所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
為準確理解《通知》規定的“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公告》第一條第二款對《通知》適用情形作了進一步解釋,即2025年具備資格的企業,無論2025年至2025年是否具備資格,其2025年至2025年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均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為10年。2025年以后年度具備資格的企業,依此類推,進行虧損結轉彌補稅務處理。舉例說明如下:例1:一家企業,2025年具備資格,2025年虧損300萬元,虧損200萬元,2025年虧損100萬元,2025年所得為0,2025年所得200萬元,2025年所得50萬元。按照《通知》和《公告》規定,無論該企業在2025年至2025年期間是否具備資格,2025年虧損300萬元,用2025年所得200萬元、2025年所得50萬元彌補后,如果2025年至2025年有所得仍可繼續彌補;企業虧損200萬元,依次用2025年至2025年所得彌補;2025年企業虧損100萬元,依次用2025年至2025年所得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