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湖北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及優惠政策
2026-05-29 11:10
更新時間:2026-06-03 17:32:31作者:才子老師
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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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印發《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25〕64號)、《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25〕99號)。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所得稅司、科技部政策法規司負責同志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調整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1、問:取消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限制的主要考慮是什么?
答: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2025年,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制發《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25〕119號),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進行了完善,擴大了適用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和研發活動范圍,簡化了審核管理;同時,政策規定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研發的費用,不得稅前加計扣除。
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一些企業生產布局和銷售市場逐步走向全球,其研發活動也隨之遍布全球,委托境外機構進行研發創新活動也成為企業研發創新的重要形式,不少企業要求將委托境外研發費用納入加計扣除范圍。為了進一步加大對企業研發活動的支持,2026年06月0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取消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的限制,允許符合條件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據此制發了財稅〔2025〕64號文件,明確了相關政策口徑。
2、問: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金額如何計算?
答:財稅〔2025〕64號文件明確,企業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上述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3、問:委托境外研發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以及設置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限制的考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