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新鄉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定
更新時間:2026-06-03 03:00:50作者:王華老師
二、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
(四)全面放開建制鎮和縣級市落戶限制。堅持產業為基、就業為本,強化住房、教育牽動,重點提高縣及縣以下鄉鎮的綜合承載能力,凡在城區人口50萬以下的縣級市、縣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五)有序放寬我市城區落戶限制。在我市城區合法穩定就業達到一年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年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我市城區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六)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的人員進城落戶。優先解決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適應城鎮和市場競爭環境的人員進城落戶。不斷提高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技工院校畢業生等常住人口的城鎮落戶率,努力吸引各類人才、技術骨干和有貢獻人員進城落戶。合理設立集體戶口,方便符合條件但無個人合法房屋產權的人員進城落戶。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產業集聚區、城中村和城郊村失地農民可就地登記為城鎮常住戶口。
三、完善機制,切實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合法權益
(七)完善進城落戶農民原有權益處置機制。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法律賦予農戶的用益物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是農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享有的合法財產權利,要依法依規予以維護。積極開展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逐步推動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量化落實到戶。鼓勵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采取多種方式加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探索集體收益分配權市場化的有效形式。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八)完善進城落戶農民就業保障機制。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面向農業轉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加大創業扶持力度,促進農村轉移勞動力就業。免費為進城落戶農民辦理就業失業登記,憑證享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補貼。進城后未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可以免費參加勞動預備培訓。符合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的,享受公益性崗位安置等就業援助服務。對自主創業進城落戶的,可按政策規定參加創業培訓;創業資金不足、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支持對象條件的,可按有關規定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九)完善進城落戶農民住房保障機制。加快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進城落戶農民與城鎮居民享受同等住房保障政策。將有固定經營場所或穩定收入,且住房面積、收入水平符合當地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標準的進城落戶農民,納入就業所在地住房保障范圍。對自愿退回宅基地并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民,同等情況下可優先安排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十)完善進城落戶農民隨遷子女接受教育保障機制。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權利。把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當地公共教育體系和財政保障范圍,按照“以流入地政府為主、以公辦學校為主”的原則,保證隨遷子女平等地接受義務教育;完善公益性、普惠性學前教育政策,創造條件逐步滿足隨遷子女入園需求;隨遷子女接受中等職業教育享受學校所在地免學費政策。具備流入地初中正式學籍的應屆畢業生可在當地參加中考;具有流入地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正式學籍的應屆畢業生可在當地參加高考。各級政府要合理布局和科學編制中小學校建設規劃,優先支持依據城鎮規劃布局調整的中小學建設,合理配置教育資源。進行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成片改造或城市零星開發時要按標準和規范配套新建或改建、擴建中小學校,并與居民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逐步滿足隨遷子女入學需要。
(十一)完善進城落戶農民社會保障機制。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進城落戶農民在城鎮單位就業的隨同單位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