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濟寧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定
2026-05-29 11:35
更新時間:2026-06-02 22:33:36作者:李一老師
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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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底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
《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辦法》湘政辦[2025]12號
第五章遷入登記中對戶口遷移做出了具體的規定:
第十九條 夫妻一方隨另一方居住生活的(被投靠人為高校、職業院校落集體戶口的學生、軍人的除外),憑夫妻雙方的戶口身份證件、結婚證,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另一方戶口所在地。
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投靠其父或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為高校、職業院校落集體戶口的學生、軍人的除外),憑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戶口身份證件、父母子女關系憑證材料,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父或母親戶口所在地。子女投靠城鎮父或母落戶的,不受子女年齡等條件限制。

第二十一條 因夫妻投靠將戶口遷往配偶戶口所在地,離婚后返回原遷出地(原遷出地戶口為高校、職業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的除外)或原籍戶口所在地居住生活的,憑其戶口身份證件、離婚證,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回原遷出地或原籍戶口所在地。
第二十二條 夫妻一方為已按規定注銷了戶口的義務兵或上士以下(含上士)士官,另一方投靠軍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的,憑結婚證、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戶口身份證件、軍人身份證件、被投靠人與軍人系父母子女關系的憑證材料,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軍人一方父母戶口所在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后符合城鎮落戶條件將戶口由農村遷往城鎮,要求返回原籍戶口所在地落戶的,憑其戶口身份證件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回原籍戶口所在地。
第二十四條 公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收養已登記戶口未成年人的,憑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戶口身份證件,可以申請將被收養人的戶口遷入收養人戶口所在地。
第二十五條 父母投靠城鎮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為高校、職業院校落集體戶口的學生、軍人的除外),憑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戶口身份證件、父母子女關系憑證材料,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被投靠子女戶口所在地城鎮。
第二十六條 經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實行垂直管理部門批準調動、錄用的干部、職工,憑調動、錄用批準通知或證明、遷入人員的戶口身份證件,可以申請將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戶口遷入工作單位所在地城鎮。其中有家屬隨遷的,還須提供結婚證、父母子女關系憑證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