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濟寧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定
2026-06-03 11:35
更新時間:2026-06-03 11:43:18作者:王華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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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婚生嬰兒出生后12個月內,可以隨父或母入戶,但夫妻一方戶口為家庭戶、一方戶口為集體戶的,所生子女原則上隨家庭戶一方申報戶口登記。證明材料和手續齊全的,派出所應當當場辦結;出生超過12個月需上級公安機關審批。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書;(2)《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3)父母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的原件及復印件;(4)國外出生的另需提交嬰兒本人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國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證明及翻譯件、市級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戶口通知》。
第七條 無《出生醫學證明》的婚生嬰兒可以隨父或母入戶,但夫妻一方戶口為家庭戶、一方戶口為集體戶的,所生子女原則上隨家庭戶一方申報戶口登記。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書;(2)親子關系鑒定報告書、醫療機構的分娩記錄(無醫療機構分娩記錄的需由派出所制作接生人員筆錄或監護人筆錄確認出生時間及出生地)、未取得《出生醫學證明》的聲明書;(3)父母《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第八條 非婚生嬰兒可以隨共同生活的母親或父親入戶。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書(非婚生育說明);(2)《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或親子關系鑒定報告書、醫療機構的分娩記錄(無醫療機構分娩記錄的需由派出所制作接生人員筆錄或監護人筆錄確認出生時間及出生地)、未取得《出生醫學證明》的聲明書;(3)共同生活的母親或父親《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4)派出所制作的當事人詢問筆錄(被詢問人需簽名并捺指印);(5)派出所經核實后形成的綜合調查材料(蓋公章并附經辦民警簽名);(6)申請隨父落戶或隨父姓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關系鑒定報告書;(7)國外出生的另需提交嬰兒本人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國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證明及翻譯件、市級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戶口通知》。
第九條 新生嬰兒確因特殊情形無法隨親生父母入戶的, 經報市公安局戶政部門批準可以隨法定監護人入戶。法定監護人依照親等序列關系順延自動確定。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書;(2)監護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3)《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或DNA打拐庫排查結果原件及復印件;(4)村(居)委出具的情況說明(蓋公章并附經辦人簽名);(5)派出所對其監護人、監護人近親屬、知情群眾等3人以上制作的詢問筆錄(被詢問人需簽名并捺指印)、被詢問人的身份證復印件;(6)派出所經核實后形成的綜合調查材料(蓋公章并附經辦民警簽名)。
第十條 收養棄嬰手續確立后,收養人可以辦理棄嬰落戶或遷移手續。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書;(2)收養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3)《收養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4)韶關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簽發的《DNA數據查詢比對情況通知單》第二聯原件;(5)棄嬰的《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或棄嬰來源機構出具的未落戶情況說明。
第十一條 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棄嬰入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