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濟寧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定
2026-05-27 11:35
更新時間:2026-06-03 13:09:09作者:王華老師
2026-05-30
2026-05-30
2026-05-30
2026-05-30
2026-05-30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戶籍管理,規范我市戶籍登記業務,根據《韶關市戶籍管理規定》,結合我市戶籍管理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申請人申請辦理戶籍登記業務,應當保證所提供證明材料真實、合法、有效以及信息資料的一致性和完整性。提供的證件殘損、污損或信息資料不全的,應到原發證機關換證或出具相應證明;證明材料之間項目信息不符的(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出生地不一致等),應更改證件信息或出具變更證明或補充證明。
第三條 夫妻投靠入戶
(一)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投靠遷入城鎮的,被投靠人應為非搭戶人員且在我市有常住戶籍和合法固定住所;如被投靠人戶籍地為鄉村的,投靠人也可遷往被投靠人戶口所在派出所城鎮居民戶口公戶。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書;(2)雙方《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的原件及復印件;(3)被投靠人固定住所證明材料;(4)有未成年人隨遷且親屬關系在戶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證實雙方關系的原始、有效憑據或有權機構出具的關系證明。

(二)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投靠從鄉村遷入鄉村的,被投靠人應在我市鄉村有常住戶籍和合法固定住所。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書;(2)雙方《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的原件及復印件;(3)被投靠人固定住所證明材料;(4)有未成年人隨遷且親屬關系在戶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證實雙方關系的原始、有效憑據或有權機構出具的關系證明;(5)遷入地村委出具書面同意書(經辦人簽名并加蓋公章、村小組三分二以上村民簽名并捺指印)。
(三)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投靠從城鎮遷入鄉村的,被投靠人應在我市鄉村有常住戶籍和合法固定住所,投靠人應當為非退休、非城鎮職工人員且實際生活居住在鄉村以農林牧漁業為主要生活來源。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書;(2)雙方《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的原件及復印件;(3)被投靠人固定住所證明材料;(4)有未成年人隨遷且親屬關系在戶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證實雙方關系的原始、有效憑據或有權機構出具的關系證明;(5)投靠人與被投靠人在遷入、遷出(原籍)兩地的房屋登記部門出具在城鎮無房產的查檔證明;(6)《個人參加社會保險證明表》和有效期內登記為失業的《就業失業登記證》;(7)遷入地村委出具書面同意書(經辦人簽名并加蓋公章、村小組三分二以上村民簽名并捺指印);(8)遷入地派出所民警上門核實投靠人實際在該鄉村生活居住的報告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