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濟寧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定
2026-05-30 11:35
更新時間:2026-06-04 13:52:16作者:王華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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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投靠父母
(一)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被投靠人應為非搭戶人員且在我市有常住戶籍和合法固定住所。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書;(2)雙方《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3)父母的婚姻關系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婚姻存續狀態的,提供《結婚證》;離婚的,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調解書》、《判決書》);(4)《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無《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交出生登記入戶資料復印件或親子關系鑒定報告書;(5)被投靠人合法固定住所證明材料;(6)由鄉村遷入鄉村的,需遷入地村委出具書面同意書(經辦人簽名并加蓋公章、村小組三分二以上村民簽名并捺指印);(7)由城鎮遷入鄉村的,提交被投靠人為唯一監護人的證明材料、遷入地村委出具書面同意書(經辦人簽名并加蓋公章、村小組三分二以上村民簽名并捺指印);或選擇遷往被投靠人戶口所在派出所城鎮居民戶口公戶。
(二)成年子女投靠父母遷入城鎮的, 被投靠人應為非搭戶人員且在我市城鎮有常住戶籍和合法固定住所。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書;(2)雙方《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3)證實雙方關系的原始、有效憑據或有權機構出具的關系證明;(4)投靠人在遷入、遷出(原籍)兩地房屋登記部門出具的無房產的查檔證明;(5)被投靠人固定住所證明材料。
(三)成年子女因離婚、喪偶等特殊情形從鄉村投靠鄉村父母的, 被投靠人應在我市鄉村有常住戶籍和合法固定住所。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書;(2)雙方《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3)證實雙方關系的原始、有效憑據或有權機構出具的關系證明;(4)投靠人在我市房屋登記部門出具的無房產的查檔證明;(5)遷入地村委出具書面同意書(經辦人簽名并加蓋公章、村小組三分二以上村民簽名并捺指印);(6)離婚、喪偶等特殊情形的證明材料;(7)被投靠人合法固定住所證明材料。
第五條 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被投靠人應為非搭戶人員且在我市城鎮有常住戶籍和合法固定住所。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書;(2)雙方《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3)證實雙方關系的原始、有效憑據或有權機構出具的關系證明;(4)被投靠人固定住所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