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濟寧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定
2026-06-04 11:35
更新時間:2026-06-03 23:33:39作者:王華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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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查找不到親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在我市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棄嬰入戶,需由福利機構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入戶申請表》;(2)福利機構集體戶口本戶主首頁復印件;(3)《社會福利機構接收棄嬰入院登記表》原件及復印件;(4)棄嬰發現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報警回執和《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5)韶關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簽發的《DNA數據查詢比對情況通知單》第二聯原件;(6)《廣東省社會福利機構接收棄嬰(棄童)審批表》原件及復印件。
(二)形成事實收養(私自收養)的6周歲以下棄嬰辦理福利機構入戶的,除本條第一項所需材料外,收養人另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收養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2)村(居)委出具的情況說明(蓋公章并附經辦人簽名);(3)收養人戶籍地派出所對收養人、收養人近親屬、知情群眾等3人以上制作的詢問筆錄(被詢問人需簽名并捺指印)、被詢問人的身份證復印件;(4)收養人戶籍地派出所經核實后形成的綜合調查材料(蓋公章并附經辦民警簽名);(5)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非親子關系鑒定報告書;(6)《撿拾棄嬰(兒童)情況證明》原件。
第十二條 與收養人共同生活多年并構成事實收養關系,但無法提供《收養登記證》且被收養人年齡在6周歲以上的,由收養人向戶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當地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準并報市公安局戶政部門批準后辦理入戶手續。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書;(2)收養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3)村(居)委出具的情況說明(蓋公章并附經辦人簽名)或公證機關出具的收養《公證書》;(4)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非親子關系鑒定報告書;(5)韶關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簽發的《DNA數據查詢比對情況通知單》第二聯原件;(6)派出所對其監護人、監護人近親屬、知情群眾等3人以上制作的詢問筆錄(被詢問人需簽名并捺指印)、被詢問人的身份證復印件;(7)收養人戶籍地派出所經核實后形成的綜合調查材料(蓋公章并附經辦民警簽名);(8)年滿10周歲以上的被收養人另需提交其本人書面同意書(簽名并捺指印)。
第十三條 退伍、轉業入戶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書(需聲明原戶籍已注銷);(2)原籍《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3)民政部門或安置辦出具的入戶介紹信原件;(4)轉業證或退伍證(復員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四條 在我市租住公租房或擁有產權房屋或自建合法住宅,房屋產權人及其直系親屬可以辦理入戶。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