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濟寧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定
2026-06-01 11:35
更新時間:2026-06-03 23:41:32作者:王華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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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在我市投資興辦實業,其境內親屬可在我市落戶。
(二)在我市城區興辦實業投資超過50萬元,并有合法住所的公民,根據本人意愿,準予其本人、配偶、子女在城區落戶。
(三)對年納稅額超過10萬元的民營、私營企業法人代表,在城區有合法住所的,根據本人意愿,準予其本人、配偶、子女在城區落戶。企業納稅額在10萬元基礎上,比上一年每增加4萬元,允許1名該企業聘用2年以上的管理者、生產骨干或技術人員在城區落戶。
(四)對城區企業聘用2年以上,中等職業專業學校畢業,從事苦、臟、累、險等特殊崗位的員工,根據本人意愿,準予本人在城區落戶。其它需遷入城區落戶的外省市居民,繼續按盤政發[2002]10號文件規定執行。
八、繼續放寬夫妻互投、父母投子女、子女投父母的戶口遷移條件。
(一)夫妻一方戶口在城區,可以申請另一方戶口遷移,不受住房限制。
(二)父母投靠子女采取老人自愿的原則,不受農村有無其他子女限制。
(三)出生未落戶子女可自愿隨父或隨母落戶;子女投靠父母的,只要是未婚均可由父母申請戶口遷移;老人身邊無子女的,可根據本人意愿申請1個已婚子女投靠落戶。
九、農村戶籍管理可參照以上規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