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濟寧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定
2026-05-30 11:35
更新時間:2026-06-03 18:08:00作者:王華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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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2025年衢州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定
衢州市戶口遷移登記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合理引導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25〕25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25〕4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完善戶口遷移政策的通知》(浙政辦發〔2025〕90號)和《衢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衢政發〔2025〕25號)等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以及由此派生的自理口糧、藍印戶口等各種戶口性質劃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戶口登記不再標注戶口性質。

第三條 在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下列人員,可以申請落戶:
(一)通過合法途徑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人員;
(二)取得由政府提供具有合法使用權的公共租賃住房、廉租房的人員;
(三)租賃出租房屋(指經當地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出租房屋)的人員。
按第(三)項租賃出租房屋申請落戶的,應在落戶地本市市區、縣(市)城鎮范圍內無其他合法穩定住所。其中在本市市區申請落戶的外省戶籍人員,應在本市市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連續滿2年。
第四條 在城鎮無合法穩定住所但有合法穩定就業的下列人員,可以申請落戶:
(一)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調入、錄用的人員;
(二)被本市企業聘用并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
(三)從事各類生產經營活動并持有營業執照的人員。
按第(二)、第(三)項在本市市區申請落戶的外省戶籍人員,應在本市市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連續滿2年。
第五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才和專業技術人員,可以申請在城鎮落戶:
(一)符合《衢州市高層次人才分類目錄》的高層次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