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溫州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定
更新時間:2026-06-03 22:42:13作者:王華老師
3年以上、租住在市區經住建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市住建委建議將“住建部門”改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時人均租住面積不低于18平方米(不含未成年人)、實際居住3年以上、該房屋內無其他人員登記落戶并征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落戶許可的;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在市區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1、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中級工以上職業(執業)資格,有合法穩定職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本地職工養老保險1年以上的;
以上人員單獨遷移的,可申請落戶合法穩定住所、單位集體戶或實際共同居住的親友戶內;如有家屬隨遷的,只能申請落戶合法穩定住所或實際共同居住的親友戶內。
2、具有本科以上學歷、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高級工以上職業(執業)資格,有合法穩定住所的;
以上人員單獨遷移的,可申請落戶合法穩定住所、單位集體戶或實際共同居住的親友戶內;如有家屬隨遷的,只能申請落戶合法穩定住所或實際共同居住的親友戶內。
3、具有研究生(碩士)以上學歷學位、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技師以上職業(執業)資格、入選地市級以上人才培養工程和引進計劃或獲得地市級以上重點人才稱號、重點創新團隊核心成員、獲得地市級以上科技進步獎前5名完成人、獲得地市級以上技術能手、“首席技師”、“名師名家”稱號的及其他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的引進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本人和隨遷人員可申請在單位集體戶落戶,也可以申請在合法穩定住所或實際共同居住的親友戶內落戶。
第八條
以下特殊貢獻人員,經市人民政府核準,在獲獎后12個月內,可在市區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符合投靠條件的人員可以隨遷)。
1、獲得本市市級以上勞動模范、道德模范稱號的;
2、獲得“溫州市百佳新溫州人”稱號的;
3、獲得“溫州市百名優秀外來務工青年”稱號的;
4、獲得本市市級以上見義勇為榮譽稱號、一級治安榮譽獎章的;
5、具有特別突出專業技術、技能或者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特殊人才。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以上人員在市區落戶,如單獨遷移的,可申請落戶合法穩定住所、單位集體戶或實際共同居住的親友戶內;如有家屬隨遷的,只能申請落戶合法穩定住所或實際共同居住的親友戶內。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在市區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1、在市區年納稅額(地稅和國稅合計,出口免抵稅計算在內,查補稅不予計算,下同)5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的企業,每年可允許2名企業管理或技術骨干人員落戶;年納稅額100萬以上的企業,每年可允許5名企業管理或技術骨干人員落戶;年納稅額500萬以上的企業,每年可允許10名企業管理或技術骨干人員落戶;
2、在市區興辦企業,其企業注冊資本實繳500萬元以上的,可允許企業的2名人員在市區落戶;企業注冊資本實繳1000萬以上的,可允許企業的10名人員在市區落戶;
3、經市政府認定的重點扶持企業、招商引資重點企業、固定資產投資較大的企業,每年給予10名落戶名額;確因企業發展需要,申請追加落戶名額的,經市、區(功能區)政府(管委會)批準后可以予以解決。
以上人員在市區落戶的,單獨遷移的,可申請落戶合法穩定住所、單位集體戶或實際共同居住的親友戶內;如有家屬隨遷的,只能申請落戶合法穩定住所或實際共同居住的親友戶內。
第十條
經市委組織部、市人力社保局批準調入市區的人員,或正式錄用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在市區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以上人員單獨遷移的,可申請落戶合法穩定住所、單位集體戶或實際共同居住的親友戶內;如有家屬隨遷的,只能申請落戶合法穩定住所或實際共同居住的親友戶內。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在城鎮范圍內公民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或者符合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要求、在當地住建部門(市住建委建議將“住建部門”改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
第十二條
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各類生產經營活動并持有工商執照,且依法進行就業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年限,均指以連續年限為準。
第十四條
本規定所涉及的戶籍登記內容只作公民身份信息登記,不作享受相關政策待遇的依據。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6年06月03日起施行。原市區戶口遷移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同時廢止。本規定未作規定的其他類戶口遷移按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