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濟寧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定
2026-05-29 11:35
更新時間:2026-06-03 02:56:21作者:王華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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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2025年溫州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定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戶籍制度改革,提高全市新型城鎮化水平,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25]25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25]42號)、《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溫政發[2025]2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市區戶口遷移,市區包括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洞頭區、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三條
市區范圍戶口遷移應當在充分考慮城市承載能力的基礎上堅持適度控制落戶規模和節奏的原則,以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和合法穩定就業為基本條件,實行戶口遷移條件準入制。
第四條
公民戶口遷移,遵循經常居住地登記、人戶一致、整戶遷移原則。

第二章 戶口遷移條件
第五條
市區戶口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投靠人員在市區登記常住戶口:
1.在市區有合法穩定住所,且本人戶口已遷入該住所的,可以憑相關材料,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其配偶的戶口遷入其戶內。
2.在市區有合法穩定住所,且本人戶口已遷入該住所的,可以憑相關材料,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其未成年子女(包括無生活來源的未婚子女)的戶口遷入其戶內。
3、在市區有合法穩定住所,本人戶口已遷入該住所且沒有子女戶口登記在同一行政區域內的,可以憑相關材料,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1名成年子女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員的戶口遷入其戶內。
4、在市區有合法穩定住所且本人戶口已遷入該住所的,可以憑相關材料,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父母的戶口遷入其戶內。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無生活來源的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1、在市區購置、受贈、繼承成套商品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全額購房發票(附合同),并實際居住的;
2、在市區按規定取得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房源使用權的,并實際居住的;
3、具有溫州市戶口人員,在市區有合法穩定職業且參加市區職工養老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