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更新時間:2026-06-03 13:27:09作者:三水老師
,經整改合格后移交。住宅物業尚在工程質量保修期內的整改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超出保修期的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
第三章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行使權利,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的義務。
業主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第十七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依法履行職責。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以幢、單元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一)交付使用的房屋專有部分面積超過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已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十九條 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新建物業管理區域,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報告。建設單位未及時書面報告或者已建成住宅小區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面積占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可以聯名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接到建設單位的書面報告或者業主的書面要求后三十日內,會同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建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
籌備召開新建住宅小區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供物業管理區域證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積清冊、業主名冊、建筑規劃總平面圖、交付使用共用設施設備的證明、物業服務用房配置證明等其他有關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一條 籌備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業主代表、建設單位組成。籌備組中的業主代表由業主推選產生或者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名并經百分之二十已入住業主同意產生。
籌備組人數應當為單數,其中業主代表應當不少于籌備組人數的二分之一。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將成員名單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二十二條 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二)擬訂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草案;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提出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條件、人選名單和選舉辦法;
(五)依法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六)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對前款規定的內容,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業主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籌備組應當予以答復;異議成立的,籌備組應當對公示內容予以修訂并重新公示。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經占全體業主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提議;
(二)業主委員會委員缺員需要補選的;
(三)業主委員會決定集體辭職,需要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的;
(四)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需要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需要對原物業服務合同主要事項進行變更的;
(五)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六)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及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不按照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逾期仍不組織召開的,業主可以請求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請求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業主,并在三十日內組織召開。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十五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形式、議題、議程等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并書面告知所在社區居(村)民委員會,聽取其意見。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或者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采用集體討論形式的,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采用書面形式征求意見的,業主應當實名簽署意見,并由業主委員會將征求意見的結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委托家庭成員以外的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當出具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