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更新時間:2026-06-03 13:20:12作者:三水老師
的規定查處。
?。ㄈ┻`反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
(四)違反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由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
第八十七條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住宅共用部分,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分,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條例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和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本條例所稱專有部分,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含整棟建筑物)、車位、攤位,以及規劃專屬于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臺等特定空間。其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本條例所稱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是指本幢建筑物內的其他業主及本幢建筑物之外能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的業主。
本條例規定的面積和人數,按照下列方式計算:
?。ㄒ唬S胁糠置娣e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登記的,暫時按照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時按照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
(二)建筑物總面積,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三)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照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計算;
?。ㄋ模┛側藬担凑涨绊椀慕y計總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