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速超速罰款標準,北京高速超速處罰政策新規定
2026-05-27 12:46
更新時間:2026-06-03 07:40:33作者:三水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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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青海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業主自行管理等方式,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或者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城鄉規劃、財政、公安、民政、衛生計生、環保、工商、質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有關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服務納入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管理體系,制定、落實扶持政策,減輕物業服務企業負擔。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促進物業管理向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發展,提高物業服務水平。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本轄區內的業主依法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督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依法調解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的關系。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社區服務,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接受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政策的宣傳、培訓,建立物業服務企業及其管理人員誠信檔案,引導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七條 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的自律管理,規范行業行為,促進物業服務企業依法誠信經營。加強物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培訓,增強服務意識,提高物業服務水平,推動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物業管理區域與相關配置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以有利于實施物業管理為原則,綜合考慮規劃條件、建筑物規模、共用設施設備、業主人數、自然界限、社區布局、社區建設等因素確定。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物業出售前將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向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已劃定物業管理區域并實施物業管理,但尚未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物業服務企業向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征求業主、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的意見,劃分物業管理區域并在區域內公告。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區域檔案。
物業管理區域檔案應當載明物業管理區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總面積、專有部分數量、業主共用部分主要情況、建設單位以及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按照下列要求無償配置物業服務用房:
(一)房屋建筑總面積不足三萬平方米的,物業服務用房按照房屋建筑總面積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七十平方米;房屋建筑總面積在三萬平方米以上的,除按三萬平方米的千分之三配置外,超過三萬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過部分建筑面積千分之一的比例增加配置。物業服務用房不包含門崗值班室。
(二)物業服務用房應當具備水、電、暖、廁、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配置獨立的水、電、暖等計量器具。
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從物業服務用房中調劑,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建筑總面積不足三萬平方米的,不得低于二十平方米;房屋建筑總面積在三萬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四十平方米。
物業服務用房所有權屬于全體業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轉讓、抵押。
第十二條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劃許可、驗收過程中,應當對物業服務用房建筑面積、位置等作為規劃設計指標進行審查。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房產測繪成果備案時應當核查物業服務用房配置情況。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中注明物業服務用房面積和位置。業主有權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查詢房屋登記情況。
第十三條 新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水、電、氣、熱等計量裝置應當按照一戶一表、共有部分獨立計量表配置。信息通信、消防、電梯、安全防范、環衛、郵政等附屬設施設備的配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專業技術規范。
配套設施不齊全的老舊住宅區,專業經營單位應當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實現供水、供電、供氣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分戶計量、分戶控制。業主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改造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單位對新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終端用戶分戶計量表或者終端用戶入戶端口以前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驗收。驗收合格后,應當將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的所有權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
建設單位承擔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在物業保修期內發生的維修、養護、更新和管理責任;專業經營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的維修、養護、更新和管理責任。
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包括變(配)電、供水、燃氣調壓等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
第十五條 本條例實施前建設的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水、供電、供氣等終端用戶分戶計量表或者終端用戶入戶端口以前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的所有權,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決定移交的,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業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專業技術規范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并負責維修、養護、更新和管理。
驗收不合格的,由專業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專業技術規范提出整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