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更新時間:2026-06-02 18:27:50作者:三水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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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在業主、業主大會首次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和相應專業服務人員的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前期物業服務。
建筑總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物業管理區域,應當采用公開招投標方式;建筑總面積低于3萬平方米的、投標企業少于3家的,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在與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應當向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四)業主名冊;(五)物業管理必需的其他資料。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章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一節 業主
第十五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意見;(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同時享有被選舉權;(六)享受安全、和諧、舒適、便捷的環境;(七)監督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的各項職責;(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一)自覺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穩定,加強民族團結;(二)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公共秩序;(三)愛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和環境衛生;(四)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 業主大會
第十七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設立業主大會:(一)專用部分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建筑總面積的50 以上;(二)自首次交付使用專用部分之日起滿兩年且交付使用的專用部分建筑面積達到建筑總面積的20 以上。
業主總戶數在50戶以下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設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八條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建設單位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報告。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報告之日起10日內,組織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業主大會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建設單位未及時書面報告的,業主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設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第十九條業主大會籌備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村(居)民委員會、業主(“雙聯戶”聯戶)代表、建設單位派員組成,其中業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三分之二。籌備組組長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派員臨時擔任。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其成員名單和工作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