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5-27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3 15:33:20作者:王華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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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銷售犬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防疫工作,并如實記錄犬只的品種、數量和流向,接受畜牧獸醫部門和公安部門的監督檢查。
禁止在住宅小區、寫字樓內設立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犬只經營場所。
第二十二條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受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先行墊付醫療費用,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過錯造成損害的,由受害人或者第三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提倡養犬人自愿投保犬只傷人險。
第二十三條 公安部門設立犬只留驗所,負責收容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犬只以及養犬人遺棄的犬只、野犬。犬只留驗所收容的犬只,自收容之日起七日內可以被認領、領養;對無人認領、領養的,由公安部門負責處理。
畜牧獸醫部門應當對留驗所的犬只進行檢疫、防疫。依法需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畜牧獸醫部門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傷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養犬人應當及時向畜牧獸醫部門、衛生部門報告,并配合公安部門將犬只及時送交犬只留驗所,由畜牧獸醫部門進行檢疫;對確認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畜牧獸醫部門應當依法采取撲滅措施,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發生狂犬病等疫情時,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疫情劃定疫點、疫區,并采取緊急滅犬等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條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涂改與養犬和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相關的證件、證明。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未經登記養犬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可以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補辦的,沒收其犬只。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未依法對犬只實施強制免疫的,由畜牧獸醫部門依照動物防疫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在禁養區養犬,或者在重點管理區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部門沒收犬只,并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逾期不辦理養犬登記證延續手續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可以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補辦的,沒收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收回犬牌。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逾期不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可以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逾期不補辦的,沒收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收回犬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