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5-28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4 01:21:16作者:王新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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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
(四)犬只符合規定的種類和數量;
(五)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
第十一條
重點管理區內單位申請養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用于重點倉儲、施工場地、財務室的看護;
(二)專人負責管理,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犬只應當經過訓練;
(三)有犬籠、犬舍、圍墻等圈養設施和封閉條件;
(四)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
第十二條
重點管理區內單位和個人申請養犬,應當填寫養犬登記申請表。養犬登記申請表可以從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區警務室領取,也可以從公安部門公布的網站下載。
個人申請養犬的,應當由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攜犬到居住地公安分局、縣公安局指定的地點申請登記。申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養犬登記申請表;
(二)申請人本人身份證明,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證明、養犬人的委托書;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
單位申請養犬的,應當向市公安部門申請登記。申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養犬登記申請表;
(二)犬只品種證明;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
(四)相關的培訓、訓練證明。
飼養進口犬只的,還應當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入境動物檢驗檢疫證明。
第十三條
飼養出生未滿九十日的幼犬,應當自飼養之日起十日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備案。犬只已滿九十日的,應當依據本條例規定的程序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部門應當受理申請;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部門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公安部門應當受理申請。
公安部門受理個人申請的,應當當場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放犬牌,給犬只設置電子識別標識,并于十日內發放養犬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不予登記的書面決定,告知其理由和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