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最新養犬管理條例【全文】
更新時間:2026-06-03 01:57:50作者:王華老師
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辦理工商登記。
經營者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市公安機關備案,并簽訂安全責任書。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設立犬只留檢機構,收留流浪犬只、養犬人送交的犬只和依法留置或者沒收的犬只。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重點區域內飼養烈性犬只、大型犬只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其他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可以沒收犬只:
(一)飼養犬只未登記的;
(二)在規定時間外攜犬出戶的;
(三)未按照規定為犬只佩戴牽引帶的;
(四)未及時清除犬只糞便的;
(五)攜帶犬只進入禁止進入場所的;
(六) 在樓道、通道、公寓、集體宿舍等公用場所飼養犬只的;
(七)在交易市場外銷售犬只的。
飼養犬只逾期一個月未年檢的,注銷其養犬登記證。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一般管理區域內飼養烈性犬只、大型犬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可以沒收犬只:
(一)飼養兩只以上的;
(二)未實行圈養、拴養的;
(三)外出不束牽引帶的;
(四)由未成年人攜帶的。
攜帶犬只進入重點管理區域內或者居住在樓房的居民飼養大型犬只、烈性犬只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情節嚴重的,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犬只傷人的;
(二)犬只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三)養犬人有違法養犬記錄且拒不改正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先行支付醫療費用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犬只未進行免疫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做免疫,免疫費用由養犬人承擔,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將犬只尸體送至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進行處理或者進入市場交易的犬只未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照犬只養殖場所和交易市場規定選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在重點區域內飼養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由養犬人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