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5-28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2 23:59:38作者:才子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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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經登記的犬只死亡的;
(二)養犬人放棄飼養已經登記的犬只,將犬只按照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自行妥善處置或者送到犬只留驗場所的。
第二十一條 犬只免疫證明由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制,《養犬登記證》、犬牌、犬只的電子身份標識由市公安機關統一印制或者設置。
禁止偽造、變造或者買賣犬只免疫證明、《養犬登記證》、犬牌和犬只電子身份標識。禁止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犬只免疫證明、《養犬登記證》、犬牌和犬只電子身份標識。
《養犬登記證》、犬牌、犬只的電子身份標識損毀或者遺失的,養犬人應當自損毀或者遺失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換發、補發或者補植。
第二十二條 區、縣級市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犬只登記電子檔案,記載下列事項:
(一)養犬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種、出生時間、主要體貌特征和照片;
(三)《養犬登記證》號碼、發放時間,以及《養犬登記證》、犬牌、犬只的電子身份標識的換發、補發、補植等情況;
(四)登記續期、變更、注銷等情況;
(五)犬只免疫證明號碼和犬只狂犬病免疫情況;
(六)養犬管理費的繳納情況;
(七)違法養犬行為;
(八)犬只傷人情況;
(九)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養犬人應當妥善管理和飼養犬只,不得因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產生活、影響公共秩序與安全或者破壞市容環境衛生,不得虐待或者遺棄犬只。
第二十四條 下列區域,除專門為犬只提供服務或者開設專門的犬只服務區域外,禁止攜帶犬只進入:
(一)黨政機關、醫院、學校和幼兒園;
(二)少年宮等少年兒童活動場所;
(三)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影劇院和體育場館;
(四)餐廳和食品商店;
(五)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車室、候機室、候船室;
(六)風景區、歷史名園、名勝古跡園、紀念性公園和動物園。
盲人、肢體重殘人士可以分別攜帶導盲犬只、扶助犬只進入前款所列區域。
第二十五條 重大節日或者舉辦大型活動期間,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劃定區域,臨時禁止攜帶犬只進入。
臨時禁入區域劃定后,應當予以公布,并設置犬只禁入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