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5-31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3 01:34:42作者:才子老師
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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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申請養犬登記的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獨立的居所。
第十五條 申請養犬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
(一)單位申請養犬的,持單位主體資格證明、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犬只免疫證明、犬只數量清單以及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
(二)個人申請養犬的,攜帶犬只并持養犬人身份證明、犬只免疫證明以及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
第十六條 區、縣級市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養犬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并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為犬只植入電子身份標識;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三日內將犬只自行處置或者送到犬只留驗場所。
第十七條 養犬人應當在《養犬登記證》上注明的登記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持犬只免疫證明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養犬登記續期手續。
登記有效期由公安機關根據犬只免疫有效期、養犬人繳納養犬管理費等情況確定。
個人第一次申請辦理養犬登記續期手續的,應當攜帶犬只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
養犬人在本條例施行前按照《廣州市養犬管理規定》的規定已為犬只辦理過養犬許可證的,本條例施行后可以直接申請辦理養犬登記續期手續。
第十八條 在嚴格管理區內養犬應當繳納養犬管理費。
養犬管理費的征收標準為每只犬第一年五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三百元。
盲人飼養導盲犬只、肢體重殘人士飼養扶助犬只的,免繳養犬管理費;飼養絕育犬只的,從犬只絕育的下年起免繳兩年養犬管理費。
養犬管理費由區、縣級市公安機關在辦理登記或者登記續期時征收,上繳市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養犬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相關服務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九條 《養犬登記證》登記的養犬人因出國定居、死亡等原因需要變更為家庭其他成員,或者養犬人居所發生變更的,養犬人應當自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養犬登記證》以及相關證明材料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養犬登記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養犬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養犬登記注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