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最新養犬管理條例【全文】
更新時間:2026-06-03 07:17:04作者:才子老師
規定,嚴禁出售有狂犬病或其他疫病的犬類食品。
第二十一條 養、售犬單位和個人以及為養犬服務的醫院、商店發現或懷疑犬有狂犬病時,應當及時向衛生防疫、畜牧獸醫部門報告。
確診或疑為狂犬病的犬只死亡的,犬尸體必須火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經公安部門批準、畜牧獸醫部門檢疫擅自養犬的,對違章的戶外犬由城監機構予以沒收,戶內犬由公安部門予以沒收,并對犬主處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經批準養犬的單位、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及第十二條規定之一的,責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養犬人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對養犬單位處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沒收犬,并吊銷“兩證一牌”。
對違反第十二條第(七)項規定行為的處罰權由公安部門行使;對違反第十二條第(八)項規定行為的處罰權由畜牧獸醫部門行使;“兩證一牌”的吊銷分別由公安、畜牧獸醫部門行使;對其他違法行為由城監機構行使。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養犬許可證》未按期年檢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養犬單位或個人限期年檢;逾期不年檢的,吊銷《養犬許可證》,對犬主處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并沒收犬。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停業,處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并會同公安部門沒收犬:
(一)在政府確定的交易場外從事犬類交易的;
(二)在限養區內開辦犬類養殖場或從事犬類營利性養殖活動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從事銷售犬類的經營活動;
(四)未經批準擅自開辦為養犬服務的商店、醫院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未按規定辦理“兩證一牌”變更、注銷手續的,分別由公安、畜牧獸醫部門吊銷“兩證一牌”。
第二十七條 養犬傷人,犬主有過錯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公安部門對犬主處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沒收犬,吊銷“兩證一牌”;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治安、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因違章養犬導致他人發生狂犬病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衛生部門對養犬人處以5000元罰款,對養犬單位處以10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衛生部門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6年06月02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4年12月13日頒布的《福州市嚴格限制養犬的規定》同時廢止。
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現有在限養區內已從事犬類飼養、銷售活動的單位、個人或開辦為養犬服務的商店、醫院,必須在本辦法實施前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公安、畜牧獸醫等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犬類養殖場必須在本辦法實施前關閉。逾期不辦理審批手續或不關閉的,依照本辦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