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6-03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2 20:36:05作者:王新老師
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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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在發放養犬登記證時,應當同時書面告知養犬人養犬管理規定、文明養犬要求。
禁止偽造、變造、涂改、冒用、轉讓、買賣養犬登記證件、證明。
第十三條 重點管理區內養犬應當繳納養犬管理服務費。養犬管理服務費集中上繳財政,并專項用于注射犬只電子芯片、制作犬只標識牌等養犬登記數字化管理服務,以及收容犬只及其管理服務、死亡犬只無害化處理等其他養犬管理服務開支。養犬管理服務費的收費標準按照規定報自治區財政和物價部門批準后施行,其收取和使用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盲人飼養導盲犬、肢體重殘人飼養扶助犬,以及七十歲以上孤寡老人飼養一只犬的,免收管理服務費。其他養犬人連續兩年依法辦理養犬登記并繳納養犬管理服務費的,從第三年起減半收取養犬管理服務費。 養犬期間存在違法養犬行為的,不得享受下一年度養犬管理服務費減免優惠。
養犬登記證、犬只電子識別標識、犬只標識牌遺失或者損毀的,持養犬人的身份證明申請補發,并應當繳納相關牌、證的成本費。
第十四條 養犬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養犬登記證期滿需繼續養犬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十日前,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和養犬登記證申請辦理延續登記。
養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相關事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養犬登記證件及相關材料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一)養犬地、養犬人變更的,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二)犬只死亡、失蹤的,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放棄飼養的,將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場所,并持收容救助證明材料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養犬人未按照規定辦理延續或者注銷登記,或者犬只免疫有效期滿未對犬只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由公安機關注銷其養犬登記證。
養犬登記證被注銷后繼續在本市飼養該犬只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養犬登記并按照規定補交養犬管理服務費。
第十五條 準養犬只繁殖幼犬的,養犬人應當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九十日內,將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轉讓他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