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5-27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3 00:48:37作者:王新老師
2026-06-01
2026-06-01
2026-06-01
2026-06-01
2026-06-01
一般管理區內養犬實行強制免疫制度,未經免疫不得飼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每年組織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為犬只免費接種狂犬病疫苗。
第八條 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可以養犬一只;登記周期內無養犬違法記錄的,可以申請登記飼養第二只,但最多不超過二只。接受臨時寄養犬只超過十五日的,視為養犬。
重點管理區內禁止繁殖、經營、飼養危險犬只。危險犬只品種由市公安機關會同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
(三)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
(四)近三年內無遺棄、虐待犬只行為記錄。
第十條 重點管理區內單位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用于文物場所、倉庫、施工場地看護或者其他合理用途;
(二)有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證明;
(三)有健全的養犬管理制度,配備有管理人員;
(四)有犬籠、犬舍、圍墻等圈養設施;
(五)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
第十一條 重點管理區內個人、單位申請養犬登記的,應當填寫養犬登記申請表,并遞交下列材料:
(一) 養犬人或者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二) 養犬地證明;
(三) 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
(四) 符合規定的犬只照片。
個人和單位飼養從境外進口的犬只,還應當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入境檢疫證明。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養犬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犬只予以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十日內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只標識牌,給犬只設置電子識別標識;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對超過限養數量的,應當同時告知申請人三日內自行處置或者送至犬只收容救助場所。受理單位申請的,還應當進行實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