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28 13:37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從業人員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海南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經濟特區下列用人" />
更新時間:2026-06-03 11:44:49作者:李天揚老師
202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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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從業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工傷認定機構可以根據從業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從業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第十四條 工傷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能提供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證明材料的;
(二)超出工傷認定管轄權范圍的;
(三)超過規定時限的。
第十五條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從業人員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不進行工傷認定,直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由單位所在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鑒定費用由傷殘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第十六條 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的傷殘等級有變化的,自做出鑒定結論的下月起,按照重新確定的傷殘等級支付傷殘待遇,但一次性傷殘待遇不再變動。
第十七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人員,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所需的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從業人員被認定為工傷的,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同一工傷申請再次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鑒定費用由申請人預繳,再次鑒定結論與初次鑒定結論一致的,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再次鑒定的結論發生改變的,鑒定費用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申請傷殘等級復查鑒定的,鑒定費用按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傷殘等級復查鑒定的,鑒定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列支。
第十八條 除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及本規定已明確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以外,工傷保險待遇分別不同情況,由下列渠道支付:
(一)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參加工傷保險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依法支付;
(二)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法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