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31 13:37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從業人員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海南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經濟特區下列用人" />
更新時間:2026-06-03 05:46:58作者:李天揚老師
2026-05-28
2026-05-28
2026-05-28
2026-05-28
2026-05-28
第七條 工傷保險實行全省統籌。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八條 下列項目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列支:
(一)工傷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省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工傷人員勞動能力鑒定費用;
(十)工傷預防費;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工傷預防費的提取、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工傷認定調查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由財政資金予以保障。
第九條 工傷人員需要到參保所在地以外治療的,應當由定點醫療機構提出,經所在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工傷人員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依照本規定執行。
工傷人員到境外的治療及康復等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參保人員在境外發生工傷事故的,境外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但境外發生的康復、傷殘輔助器具等其他費用不予支付。
第十條 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為工傷認定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工傷認定工作。
參保所在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負責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第十一條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從業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與從業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達成一致后反悔的,從業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申請時效自用人單位反悔之日起順延30日,工傷認定機構應當予以受理。工傷認定機構受理申請后,確認為工傷或者因事故證據滅失導致無法確認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的項目及標準支付費用。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確因等待司法機關和有關管理機關做出相關結論而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工傷認定申請時效自司法機關和有關管理機關做出相關結論之日起順延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