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6-01 13:37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從業人員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海南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經濟特區下列用人" />
更新時間:2026-06-03 19:10:41作者:李天揚老師
202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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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工傷保險條例》施行以前及行業統籌單位工傷保險納入地方管理以前發生工傷的從業人員,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所在單位已依法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其工傷保險待遇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但屬一次性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不再補發。
第十九條 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時救治,墊付有關費用,待工傷認定后再由規定的渠道支付。
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確無能力墊付工傷醫療費用的,報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后,由工傷保險基金預付部分醫療費用。
第二十條 根據工傷治療需要,經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建議,工傷人員可以自發生工傷之日起享有不超過12個月的工傷停工留薪期;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經參保所在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后,可以適當延長停工留薪期,但延長期不超過12個月。定點醫療機構每次診斷建議的停工醫療時間,不超過30日。
當事人對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法解除與工傷人員的勞動關系。五級、六級工傷人員的勞動合同期滿后應當延續。
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一次性支付工傷人員傷殘就業補助金;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人員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因工死亡人員的近親屬,領取喪葬補助金的標準為6個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支付;如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要求一次性支付的,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支付該項待遇費用。一次性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數額為國家規定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的80%。一次性支付供養配偶及父母的撫恤金應當計發至其75周歲。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解散、破產、撤銷時,應當優先一次性支付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待遇,并補繳欠繳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
用人單位解散、破產、撤銷時,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月傷殘津貼的,一次性支付月傷殘津貼至傷殘人員法定退休;傷殘人員未參加養老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