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31 13:37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從業人員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海南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經濟特區下列用人" />
更新時間:2026-06-02 15:50:08作者:李天揚老師
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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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從業人員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海南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經濟特區下列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一)各類企業;
(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
(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

第三條 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傷保險費率及其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由用人單位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
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110%確定應當繳納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該單位的經濟狀況、從業人員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其應當繳納數額。
用人單位未辦理工傷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核定其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
工傷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征收。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或者確定的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提供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以及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等有關情況。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告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情況。
第六條 難以直接按照工資總額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筑施工、服務、礦山等企業,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營業面積大小或者總產量的一定比例單獨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具體計算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