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29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2 23:02:50作者:王華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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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覺接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指導、監督和檢查;
(六)積極配合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做好工傷保險各項管理和服務工作,協調處理工傷保險醫療服務、費用核算、支付、醫療稽核等有關問題;
(七)及時、準確地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送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六條 工傷保險醫療費用報支范圍
工傷保險醫療費報支標準按照《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湖南省基本醫療、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1年版)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規定執行,在國家和省《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公布前,除本辦法規定外暫按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當地醫療保險規定的標準實施。
第七條 工傷醫療首次就醫、市外轉診管理
(一)工傷醫療首次就醫
1.參保單位的工傷職工首次到協議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時,應當向協議醫療機構提供:
(1)工傷職工身份證
(2)《工傷保險職工手冊》
(3)《工傷事故醫療登記表》
2.因特殊情況當時未能出具以上材料的,應向首診醫生和協議醫療機構說明情況,并在三日內補交上述證明材料,同時向參保單位歸屬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當地經辦機構)報告。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工傷之前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單位或工傷職工墊付。認定為工傷后,參保單位持相關資料到當地經辦機構審核報銷;仍在協議醫療機構繼續接受治療的,其住院醫療費可由當地經辦機構與協議醫療機構直接結算。
3.工傷職工門診(含舊傷復發)、住院治療,原則上應在協議醫療機構就診,未經報告審批程序在其他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工傷職工確因傷情危急,必須就近搶救治療的,參保單位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向當地經辦機構報告備案,待傷情穩定后應及時轉到協議醫療機構治療。
(二)市內轉診
1.市內轉診:工傷職工患者確因病情危重,且經首次接診醫院會診認為需轉市內非協議醫院的經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方可辦理轉診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