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28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3 05:55:28作者:王華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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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協議醫療機構工傷醫療費用的檢查和審核。協議醫療機構有義務提供審核醫療費用的有關診療資料和賬目清單。
第十四條 工傷醫療稽核查房制度
查房時間:原則上每月對各協議醫院進行一次查房。
查房內容:1.工傷職工身份信息;2.診療措施;3.護理措施;4.康復措施等。
查房總結:對查房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做好記錄總結,并向中心領導匯報,要求協議醫院及時整改,并作為考核依據。
第十五條 協議醫療機構的考核
(一)考核標準:
1.協議醫療機構的工傷保險服務機構健全,認真執行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有具體的管理措施和制度,能及時提供準確、真實的病歷及相關材料;
2.認真執行工傷保險就醫管理的各項規定,嚴格掌握出入院標準。工傷職工就醫的病歷、處方、申請、結算等資料書寫清楚、規范、準確;
3.建立工傷職工住院費用一日清單制,收費價格公開合理,嚴格控制醫療費用支出,合理控制住院天數及住院費用,杜絕不合理費用支出;
4.嚴格按《郴州市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書》內容為工傷職工提供方便、優質、滿意的服務,提供與傷情相符、價廉質優的醫療技術服務。
(二)考核辦法及違規處理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考核標準,對協議醫療機構進行日常檢查,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根據檢查情況及參保單位、工傷職工反映情況,進行年終考核。經考核,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責令限期整改直至解除協議,并報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取消協議醫療機構資格:
1.將非參保對象的醫療費列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
2.將參保對象非工傷醫療支付的項目和費用列入支付范圍的;
3.不認真履行服務協議,拒絕、推諉或滯留就診參保工傷職工的;
4.不按規定結算費用的;
5.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任意分解、增收項目的;
6、弄虛作假,采取各種手段非法套取工傷保險基金的;
7.違反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