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28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3 09:59:11作者:王華老師
2026-05-31
2026-05-31
2026-05-31
2026-05-31
2026-05-31
第九條 工傷醫療費用管理
(一)協議醫療機構應按照藥品目錄范圍用藥。如因病情需要或參保單位、工傷職工及親屬要求使用目錄外藥品,應取得參保單位和工傷職工同意,并履行自費簽字手續。費用由參保單位或工傷職工負擔。
(二)協議醫療機構應按照醫療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癥施治,超范圍、不合理的診治費用由協議醫療機構承擔。
(三)工傷職工出院帶藥僅限口服藥。出院帶藥量或門(急)診開藥量,一般不得超過15天,特殊情況不得超過30天,品種不得超過4個。超量帶藥、帶與工傷治療無關的藥、帶檢查和治療項目出院,其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四)在零售藥店購藥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條 工傷職工在協議醫療機構住院期間,病房床位費標準按湖南省醫療物價標準執行:低于標準的按實結算,高于標準的一律按規定標準結算。
第十一條 工傷醫療費用報銷管理
(一)參保單位憑工傷職工門(急)診病歷、處方、出院小結、住院費用明細清單及有效費用單據(原件),特殊檢查報告單、手術記錄、入出院記錄、內置材料產品合格證復印件和《工傷事故醫療登記表》(市外轉診工傷職工還需提供市外轉診申請表)到當地經辦機構審核報銷。凡因材料不齊導致無法審核的費用不予報銷。
(二)工傷職工因傷情需要人工器官、體內放置材料所發生的費用,由當地經辦機構按當地醫療保險規定的可支付比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三)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醫療費用:
1.認定為工傷,但在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的醫療費用;
2.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3.不屬因工傷引起的其它疾病的醫療費用;
4.工傷職工掛名住院、不符合住院條件以及已通知出院而拒絕出院期間發生的費用;
5.協議醫療機構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的費用;
6、未按規定在協議醫療機構進行工傷事故醫療登記的醫療費用;
7.未經批準到非協議醫療機構治療的費用(緊急搶救除外);
8.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診療項目、生活服務項目費用;
9.出國、出境的治療費用;
10.工傷保險政策規定的其它不予支付的費用。
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拒付項目管理